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常務會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2年3月23日
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自治區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實施意見》(桂農發〔2014〕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是指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后,極少數尚未完成農村土地確權的村民小組或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的補充登記頒證,以及承包戶領取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之后,需要辦理更正、變更、轉移、換證、注銷等登記管理。
第二章??補充登記
第三條??補充登記,是指全縣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時,極少數村民小組自愿放棄現又重新要求確權登記或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的補充確權登記。
第四條??工作程序:成立村、屯(組)確權工作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二輪承包檔案→獲取耕地正射影像圖→開展村組宣傳和集體培訓→外業勘界→入戶調查→公示家庭成員信息、地塊信息及測繪信息→錯漏修改→二輪公示確認→登記發證→材料歸檔。
第五條??審核流程:發包方(村民小組)核實并簽署意見→村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并簽署意見→縣農業農村局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六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具體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農業農村局在新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七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和其他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h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八條??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村民小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核實并簽署意見后上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后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發包方(村民小組)報送的材料予以審查。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農業農村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縣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九條??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充登記申請表》,發包方(村民小組)核實并簽署意見后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發包方(村民小組)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審查,并在《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充登記申請表》簽署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審查通過的《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充登記申請表》,向縣農業農村局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縣農業農村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縣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十條??因特殊原因,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在發包方(村民小組)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承包集體耕地的,可以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一條??辦理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發包方(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發包方(村民小組)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會議記錄或決議等。
(三)耕地面積測繪材料。
(四)公示材料,包括家庭成員信息、地塊信息及測繪信息。
(五)《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六)承包方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七)發包方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三章??更正登記
第十二條??因農村土地確權存在問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正登記: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有誤,或家庭成員姓名、與承包方代表關系登記錯誤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稱、面積有錯漏的。
(三)承包地塊數量不準,農戶要求增加或減少承包地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正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發包方(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的《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正登記申請表》。
(三)屬于地塊錯漏的,要提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有誤,或家庭成員姓名、與承包方代表關系登記錯誤的,不需要提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但要提供全體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四)公示材料,包括家庭成員信息、地塊信息及測繪信息。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六)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四章??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變更登記的基本程序: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填寫《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三)發包方(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在申請表上分別簽署意見。
(四)鄉(鎮)人民政府對承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審查并簽署意見,符合規定的,報送縣農業農村局。
(五)縣農業農村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修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并報縣人民政府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不符合變更登記要求的,要作出書面答復。
(六)縣農業農村局根據修改情況及時變更歸檔材料和更新信息系統數據。
第十五條??非確權工作原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變更承包地塊登記:
(一)因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的。
(二)退耕還林等導致土地用途改變的。
(三)因國家或集體公益建設征用、占用,導致承包地塊面積減少的。
(四)因水毀、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災害毀壞且無法恢復耕種,導致承包地塊面積減少的。
(五)因修路、建房導致承包地塊面積減少的。
(六)經有關部門批準改為非農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變更承包地塊登記的,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三)耕地面積測繪材料。
(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退耕還林、水毀、地面沉降、塌方、修路、建房等相關證明材料;因國家或集體公益建設征用、占用改為非農用地的批準文書等。
(六)公示材料,包括家庭成員信息、地塊信息及測繪信息。
(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八)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更換承包戶代表。新的戶代表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具備享受本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益資格的人員。更換新的戶代表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本戶18周歲以上家庭成員在申請書上簽字且按指印同意,并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申請書內要注明新的戶代表與原戶代表的關系,并注明其他家庭成員與新的戶代表關系。
(二)《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三)新的戶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五)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因承包農戶家庭分戶、合并要求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經18周歲以上家庭成員簽字并按指印的分戶或并戶協議。
(三)分戶或并戶前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六)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五章??轉移登記
第十九條??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登記: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戶之間的互換。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戶之間的轉讓。
(三)依法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辦理申請轉移登記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表內注明承包耕地轉移登記的原因,注明承包耕地編號。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還應當提供發包方(村民小組)同意的材料。
(二)《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申請表》。
(三)承包耕地轉讓、互換協議或合同。
(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六)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六章??換證登記
第二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的,要求換發、遺失補發承包經營權證書,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換證登記申請表》。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其他材料。
第七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經營的土地全部滅失的。
(二)承包經營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的。
(三)承包經營權人喪失承包經營資格或者自愿放棄承包經營權的。
(四)全戶消亡,應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注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包方(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申請表、所涉農戶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原件、農戶全部承包土地滅失、全部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承包經營權人喪失承包經營資格、農戶自愿放棄承包經營權、全戶消亡的證明材料等。
(二)村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并簽署意見→報送縣農業農村局。
(三)縣農業農村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并加蓋“作廢”章。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依法“更正”、“變更”、“轉移”、“換證”、“注銷”登記的,承包方應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要依法注銷該證,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包方(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村民委員會審核并簽署意見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三)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審查,確認屬注銷情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注銷申請。
(四)符合注銷條件的,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五)公告程序為:《注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公告》送達承包戶并簽署《送達回證》→所轄的村民小組張貼公告→所轄的村民委員會張貼公告→所轄鄉(鎮)公示欄張貼公告→縣人民政府網站公告。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充□更正□變更□轉移□換證□注銷)登記申請表
??????2.土地承包經營權分戶協議
??????3.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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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3月23日印發??
版權所有:(C) 2016 鹿寨縣人民政府 主辦:柳州市鹿寨縣人民政府 承辦:鹿寨縣信息化建設中心 網站標識碼:4502230046 維護電話:0772-681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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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常務會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2年3月23日
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自治區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實施意見》(桂農發〔2014〕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是指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后,極少數尚未完成農村土地確權的村民小組或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的補充登記頒證,以及承包戶領取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之后,需要辦理更正、變更、轉移、換證、注銷等登記管理。
第二章??補充登記
第三條??補充登記,是指全縣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時,極少數村民小組自愿放棄現又重新要求確權登記或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的補充確權登記。
第四條??工作程序:成立村、屯(組)確權工作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二輪承包檔案→獲取耕地正射影像圖→開展村組宣傳和集體培訓→外業勘界→入戶調查→公示家庭成員信息、地塊信息及測繪信息→錯漏修改→二輪公示確認→登記發證→材料歸檔。
第五條??審核流程:發包方(村民小組)核實并簽署意見→村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并簽署意見→縣農業農村局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六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具體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農業農村局在新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七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和其他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h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八條??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村民小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核實并簽署意見后上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后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發包方(村民小組)報送的材料予以審查。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農業農村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縣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九條??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充登記申請表》,發包方(村民小組)核實并簽署意見后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發包方(村民小組)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審查,并在《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充登記申請表》簽署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審查通過的《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充登記申請表》,向縣農業農村局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縣農業農村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縣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十條??因特殊原因,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在發包方(村民小組)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承包集體耕地的,可以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一條??辦理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發包方(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發包方(村民小組)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會議記錄或決議等。
(三)耕地面積測繪材料。
(四)公示材料,包括家庭成員信息、地塊信息及測繪信息。
(五)《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六)承包方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七)發包方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三章??更正登記
第十二條??因農村土地確權存在問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正登記: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有誤,或家庭成員姓名、與承包方代表關系登記錯誤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稱、面積有錯漏的。
(三)承包地塊數量不準,農戶要求增加或減少承包地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正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發包方(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的《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正登記申請表》。
(三)屬于地塊錯漏的,要提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有誤,或家庭成員姓名、與承包方代表關系登記錯誤的,不需要提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但要提供全體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四)公示材料,包括家庭成員信息、地塊信息及測繪信息。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六)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四章??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變更登記的基本程序: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填寫《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三)發包方(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在申請表上分別簽署意見。
(四)鄉(鎮)人民政府對承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審查并簽署意見,符合規定的,報送縣農業農村局。
(五)縣農業農村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修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并報縣人民政府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不符合變更登記要求的,要作出書面答復。
(六)縣農業農村局根據修改情況及時變更歸檔材料和更新信息系統數據。
第十五條??非確權工作原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變更承包地塊登記:
(一)因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的。
(二)退耕還林等導致土地用途改變的。
(三)因國家或集體公益建設征用、占用,導致承包地塊面積減少的。
(四)因水毀、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災害毀壞且無法恢復耕種,導致承包地塊面積減少的。
(五)因修路、建房導致承包地塊面積減少的。
(六)經有關部門批準改為非農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變更承包地塊登記的,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三)耕地面積測繪材料。
(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退耕還林、水毀、地面沉降、塌方、修路、建房等相關證明材料;因國家或集體公益建設征用、占用改為非農用地的批準文書等。
(六)公示材料,包括家庭成員信息、地塊信息及測繪信息。
(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八)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更換承包戶代表。新的戶代表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具備享受本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益資格的人員。更換新的戶代表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本戶18周歲以上家庭成員在申請書上簽字且按指印同意,并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申請書內要注明新的戶代表與原戶代表的關系,并注明其他家庭成員與新的戶代表關系。
(二)《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三)新的戶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五)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因承包農戶家庭分戶、合并要求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經18周歲以上家庭成員簽字并按指印的分戶或并戶協議。
(三)分戶或并戶前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六)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五章??轉移登記
第十九條??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登記: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戶之間的互換。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戶之間的轉讓。
(三)依法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辦理申請轉移登記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表內注明承包耕地轉移登記的原因,注明承包耕地編號。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還應當提供發包方(村民小組)同意的材料。
(二)《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申請表》。
(三)承包耕地轉讓、互換協議或合同。
(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六)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六章??換證登記
第二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的,要求換發、遺失補發承包經營權證書,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換證登記申請表》。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其他材料。
第七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經營的土地全部滅失的。
(二)承包經營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的。
(三)承包經營權人喪失承包經營資格或者自愿放棄承包經營權的。
(四)全戶消亡,應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注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包方(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申請表、所涉農戶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原件、農戶全部承包土地滅失、全部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承包經營權人喪失承包經營資格、農戶自愿放棄承包經營權、全戶消亡的證明材料等。
(二)村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并簽署意見→報送縣農業農村局。
(三)縣農業農村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并加蓋“作廢”章。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依法“更正”、“變更”、“轉移”、“換證”、“注銷”登記的,承包方應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要依法注銷該證,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包方(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村民委員會審核并簽署意見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三)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審查,確認屬注銷情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注銷申請。
(四)符合注銷條件的,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五)公告程序為:《注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公告》送達承包戶并簽署《送達回證》→所轄的村民小組張貼公告→所轄的村民委員會張貼公告→所轄鄉(鎮)公示欄張貼公告→縣人民政府網站公告。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鹿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充□更正□變更□轉移□換證□注銷)登記申請表
??????2.土地承包經營權分戶協議
??????3.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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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3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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