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鹿寨縣“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常務會第13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2年7月27日
鹿寨縣“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鹿寨蜜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確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鹿寨蜜橙”地理標志,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4年第129號)》批準保護的“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指“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三條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實行審批制度,未經申請、審核、注冊登記和公告的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
非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或雖在地理標志標示的范圍,但未經核準的產品,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其專用標志。
第四條 “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五條??加強對“鹿寨蜜橙”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地理標志保護經費納入部門年度預算;相關部門應配合主管部門做好保護工作。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是“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主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進行監督管理。
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須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二章 ?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程序
第七條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產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地核驗報告;
(三)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請后,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核準使用公告,生產者方可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三章 ?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的權利:
(一)在其產品或包裝上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二)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進行產品宣傳;
(三)優先參加我縣組織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會、信息交流活動等。
第九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義務:
(一)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地理標志產品;
(二)按照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要求,規范標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三)維護“鹿寨蜜橙”特有品質和市場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
(四)服從行業主管部門對“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統一使用、監督管理,支持和配合縣相關部門對產品質量不定期的檢測和地理標志使用的監督;
(五)應由專人負責“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管理工作,不得轉讓、出售、借讓、授權給他人使用;
(六)印制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上一銷售季度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七)對發現未經批準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予以制止或舉報。
第四章??專用標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地理標志產品生產應符合《鹿寨蜜橙》(DB45/T 1881-2018)廣西地方標準的要求,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體系,嚴格依照管理規范和保護措施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及農事記錄,保證產品質量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作為“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作為“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并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
第十二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下載基本圖案矢量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可按比例縮放,標注應清晰可識,不得更改專用標志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三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采用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標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附著在產品本身、產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
(二)使用在產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等上;
(三)使用在廣播、電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等媒體上,包括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地理標志進行的廣告宣傳;
(四)使用在展覽會、博覽會上,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五)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在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序等互聯網載體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標示方法。
第十四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的產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驗。每年抽樣檢驗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專用標志的保護和監督
第十五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違法行為發生,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二)轉讓、出租、借讓“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三)使用與“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是地理標志產品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十七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逐級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注銷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并對外公告。
(一)未按相應標準、管理規范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經營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三)兩年內未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四)產品質量經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十八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從事地理標志保護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鹿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鹿政辦發〔2015〕69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7日印發? ?
版權所有:(C) 2016 鹿寨縣人民政府 主辦:柳州市鹿寨縣人民政府 承辦:鹿寨縣信息化建設中心 網站標識碼:4502230046 維護電話:0772-6819789
地址:鹿寨縣創業路2號 政府熱線電話:0772-6812345 縣政府郵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鹿寨縣“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常務會第13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2年7月27日
鹿寨縣“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鹿寨蜜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確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鹿寨蜜橙”地理標志,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4年第129號)》批準保護的“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指“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三條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實行審批制度,未經申請、審核、注冊登記和公告的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
非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或雖在地理標志標示的范圍,但未經核準的產品,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其專用標志。
第四條 “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五條??加強對“鹿寨蜜橙”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地理標志保護經費納入部門年度預算;相關部門應配合主管部門做好保護工作。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是“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主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進行監督管理。
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須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二章 ?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程序
第七條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產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地核驗報告;
(三)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請后,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核準使用公告,生產者方可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三章 ?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的權利:
(一)在其產品或包裝上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二)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進行產品宣傳;
(三)優先參加我縣組織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會、信息交流活動等。
第九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義務:
(一)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地理標志產品;
(二)按照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要求,規范標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三)維護“鹿寨蜜橙”特有品質和市場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
(四)服從行業主管部門對“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統一使用、監督管理,支持和配合縣相關部門對產品質量不定期的檢測和地理標志使用的監督;
(五)應由專人負責“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管理工作,不得轉讓、出售、借讓、授權給他人使用;
(六)印制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上一銷售季度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七)對發現未經批準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予以制止或舉報。
第四章??專用標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地理標志產品生產應符合《鹿寨蜜橙》(DB45/T 1881-2018)廣西地方標準的要求,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體系,嚴格依照管理規范和保護措施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及農事記錄,保證產品質量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作為“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作為“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并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
第十二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下載基本圖案矢量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可按比例縮放,標注應清晰可識,不得更改專用標志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三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采用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標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附著在產品本身、產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
(二)使用在產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等上;
(三)使用在廣播、電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等媒體上,包括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地理標志進行的廣告宣傳;
(四)使用在展覽會、博覽會上,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五)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在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序等互聯網載體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標示方法。
第十四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的產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驗。每年抽樣檢驗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專用標志的保護和監督
第十五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違法行為發生,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二)轉讓、出租、借讓“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三)使用與“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是地理標志產品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十七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逐級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注銷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并對外公告。
(一)未按相應標準、管理規范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經營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三)兩年內未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四)產品質量經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十八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從事地理標志保護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鹿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鹿政辦發〔2015〕69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7日印發? ?
版權所有:(C) 2016 鹿寨縣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縣創業路2號 政府熱線電話:0772-6812345
縣政府郵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維護電話:0772-6819789 網站標識碼: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