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資辦〔2021〕447號
各市、縣自然資源局,廣西自然資源信息中心:
按照國務院降費減負的決策部署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有關要求,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現就做好免征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承諾制度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登記函〔2021〕2號)文件精神,我區實施小微企業免征不動產登記費告知承諾制度。即通過告知企業免征政策,由企業做出書面承諾后(承諾書附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即免征相應的不動產登記費,不得要求企業另行提供屬于小微企業的證明材料。對于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直接免征不動產登記費,無需做出承諾。非小微企業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已履行告知義務但企業不愿做出書面承諾的,依法依規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二、規范告知行為
對小微企業免征不動產登記費,是國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實施降費減負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要在辦公場所和網站公布小微企業免征不動產登記費政策及承諾書樣本,并在服務大廳明顯位置張貼、擺放通俗易懂、簡單明了的相關宣傳資料,為企業查閱、索取和下載提供便利。要在不動產登記申請表中增加“是否屬于小微企業”的選項和“已閱讀并知曉小微企業免征不動產登記費政策”等填表須知內容,并在辦事窗口(企業綠色通道)設置醒目的“小微企業免征不動產登記費”字樣。要不斷完善告知內容,規范告知行為,履行告知義務,做到登記前告知清楚,登記中提醒到位,登記后責任明確,切實讓企業知曉小微企業免征不動產登記費政策,切實保證國家減稅降費政策落地。
三、強化事后監管
(一)定期開展自查。各地要根據《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登記函〔2021〕2號)的有關要求,對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明確的劃分標準,定期組織自查自糾,凡發現有已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且已經收取的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的,及時進行清退,切實維護企業權益,減輕企業負擔。
(二)探索建立承諾信用制度。企業應對做出的書面承諾的真實性負責,應承擔因虛假承諾造成的法律責任。各地要與發改、工信和市場監管等部門探索建立企業承諾信用制度,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將企業在告知承諾中的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實施相應失信懲戒措施。
(三)加強培訓宣傳。各地要通過張貼公告、廣播、電視、印發宣傳活頁、新媒體宣傳等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加強對國家有關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減免政策的宣傳,提高企業的知曉率,為降費減負營造良好的氛圍。同時,各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既是政策的宣傳者,又是政策的執行者,對政策能否落地生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要加大對不動產登記收費等相關政策的學習和培訓力度,切實學懂、弄通、悟透文件精神,提高政策領悟力和執行力,保證政策落地、落實,真正讓企業享受到改革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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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降費減負的決策部署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有關要求,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現就做好免征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承諾制度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登記函〔2021〕2號)文件精神,我區實施小微企業免征不動產登記費告知承諾制度。即通過告知企業免征政策,由企業做出書面承諾后(承諾書附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即免征相應的不動產登記費,不得要求企業另行提供屬于小微企業的證明材料。對于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直接免征不動產登記費,無需做出承諾。非小微企業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已履行告知義務但企業不愿做出書面承諾的,依法依規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二、規范告知行為
對小微企業免征不動產登記費,是國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實施降費減負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要在辦公場所和網站公布小微企業免征不動產登記費政策及承諾書樣本,并在服務大廳明顯位置張貼、擺放通俗易懂、簡單明了的相關宣傳資料,為企業查閱、索取和下載提供便利。要在不動產登記申請表中增加“是否屬于小微企業”的選項和“已閱讀并知曉小微企業免征不動產登記費政策”等填表須知內容,并在辦事窗口(企業綠色通道)設置醒目的“小微企業免征不動產登記費”字樣。要不斷完善告知內容,規范告知行為,履行告知義務,做到登記前告知清楚,登記中提醒到位,登記后責任明確,切實讓企業知曉小微企業免征不動產登記費政策,切實保證國家減稅降費政策落地。
三、強化事后監管
(一)定期開展自查。各地要根據《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登記函〔2021〕2號)的有關要求,對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明確的劃分標準,定期組織自查自糾,凡發現有已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且已經收取的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的,及時進行清退,切實維護企業權益,減輕企業負擔。
(二)探索建立承諾信用制度。企業應對做出的書面承諾的真實性負責,應承擔因虛假承諾造成的法律責任。各地要與發改、工信和市場監管等部門探索建立企業承諾信用制度,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將企業在告知承諾中的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實施相應失信懲戒措施。
(三)加強培訓宣傳。各地要通過張貼公告、廣播、電視、印發宣傳活頁、新媒體宣傳等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加強對國家有關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減免政策的宣傳,提高企業的知曉率,為降費減負營造良好的氛圍。同時,各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既是政策的宣傳者,又是政策的執行者,對政策能否落地生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要加大對不動產登記收費等相關政策的學習和培訓力度,切實學懂、弄通、悟透文件精神,提高政策領悟力和執行力,保證政策落地、落實,真正讓企業享受到改革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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