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使用標志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為規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提高公眾對地理標志的認知度,在《鹿寨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鹿政辦發〔2015〕69號)的基礎上,通過征求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形成了《鹿寨縣“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使用標志管理辦法(試行)》。
一、《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
國家機構改革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擬定原產地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并組織實施,明確了實現地理標志的統一受理渠道、統一審查標準、統一發布公告、統一專用標志、統一監管保護的工作思路。2019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關于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公告》和《關于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登記備案的公告》,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納入官方標志保護。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2019年第332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做出新的規定。為加強“鹿寨蜜橙”地理標志保護和管理,規范“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提升“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品牌價值,助推縣域特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結合“鹿寨蜜橙”產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三、適用范圍
“鹿寨蜜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管理、保護、監督等。
四、主要內容及解讀
(一)明確了“鹿寨蜜橙”地理標志使用范圍。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實行審批制度,未經申請、審核、注冊登記和公告的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
(二)明確了“鹿寨蜜橙”地理標志使用申請程序。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三)明確了“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的權利:
1.?在其產品或包裝上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2.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進行產品宣傳;
3.優先參加我縣組織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會、信息交流活動等。
“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義務:
1.?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地理標志產品;
2.?按照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要求,規范標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3.?維護“鹿寨蜜橙”特有品質和市場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
4.?服從行業主管部門對“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統一使用、監督管理,支持和配合縣相關部門對產品質量不定期的檢測和地理標志使用的監督;
5.?應由專人負責“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管理工作,不得轉讓、出售、借讓、授權給他人使用;
6.?印制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核準,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上一銷售季度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7.?對發現未經批準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予以制止或舉報。
(四)明確了“鹿寨蜜橙”地理標志使用要求。使用人應按要求規范標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同時,使用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同時標注相應的地理標志名稱、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
(五)明確了查處行為及注銷使用資格行為。對擅自使用、偽造“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轉讓、出租、出借、買賣“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與“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使用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是地理標志產品的及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鹿寨蜜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應標準、管理規范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經營的,或者兩年內未在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產品質量經監督抽檢不合格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逐級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注銷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